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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资料查阅利用制度

发布时间2013-01-04 17:23:02  来源:  浏览次数:

一、利用工作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方向,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馆藏和有关业务工作,端正服务态度,做到主动热情,服务周到。 

二、因工作需要,来我馆查阅属开放的档案、资料,可凭学生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查阅未开放档案、资料的,需持本单位证明,并注明利用目的,方可查阅。查阅区委、区政府、纪律、检察、组织、人事部门的重要档案会议记录,需经立档单位领导或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利用。

三、查阅、利用档案资料,应在本馆阅览室查阅,未经允许,不准随意拿出馆外,如有特殊情况,需经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限期归还。 

四、利用档案时,不准在档案、资料上涂改、划圈、划线、拆卷、污损等,更不能丢失或转让。 

五、禁止一切查阅利用者抄录、摘录、复印与本人查阅利用内容无关的档案。

六、查阅利用档案出示复印件证明盖章时,档案管理人员要仔细同原件对照无误后方可盖章。

七、查阅、利用档案资料人员,应保证档案的绝对安全,不准在阅览档案时吸烟、喝水,并严格登记、清点、注销手续。

八、凡出现损毁,私自提供和抄录档案重要内容,危害档案安全的,一经发现,应根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工作人员应作好登记和统计工作,注意搜集利用效果,并将每次利用完毕的档案、资料及时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