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1-04 17:20:26 来源: 浏览次数:
一、增强档案工作人员保密意识,自觉遵守《保密法》、《党和国家机关人员保密守则》规定。
二、不泄露自己知晓的馆藏档案资料中的党和国家秘密。
三、不在亲属、亲友、熟人和其它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以及敏感问题的档案资料内容。
四、不在私下通讯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述中涉及档案中党和国家的秘密。
五、有在社会活动中携带档案资料,确因工作需要,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六、不得私自复印、抄录档案资料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内容。
七、不得为亲属、亲友、熟人和其他人员查阅、复制、抄录涉及本人任命、处分、处理一系列过程的会议记录档案。
八、不得私自借出涉及秘密的档案资料,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利用者,需经档案资料立档单位主管领导或有关领导批准,档案管理部门领导同意后,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借阅利用。
九、不得私自销毁档案资料,销毁档案资料要按规定进行鉴定,并登记造册,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两人送往指定的造纸厂监销完毕后方可离开。
十、按《档案法》和有关规定,不得公开、查阅利用不到期对外开放的档案。
违犯以上内容将追究库房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坚持文明办公。说话办事有礼貌,接待查档、咨询者热情耐心。讲卫生、讲整洁、衣冠整体、作风端正。
十二、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公益劳动等。
十三、坚持经常深入基层单位,了解单位档案工作情况,各分片负责人必须了解所管单位的基本情况。